112年度臺中市優質梨山茶(春茶)品茗活動辦法
112年度臺中市優質梨山茶品茗活動辦法
線上報名時間為:即日起至112年6月6日止
繳茶日期:112年6月14日至112年6月17日
本年度品茗報名方式一律採用線上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參賽茶葉需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產銷履歷認證標章或有機驗證。
一、目的:
1、以品茗分級包裝方式鼓勵生產高優質梨山茶,因應內外銷之需要。
2、輔導和平區茶農生產高品質茶葉,並藉由分級包裝、品牌及地理標示之建立,期能擴展產銷通路,避免消費者購買劣質仿冒品,提昇茶農收益。
二、辦理機關:
1、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2、輔導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
3、主辦單位: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4、協辦單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三、計畫內容:
1、參加點數及對象資格:
a.參賽人員得重複,但每人參賽茶樣以5點為限,每點報名費2,000元,參加人員報名資格以實際於和平區大梨山合法使用土地從事茶園產、製之茶農本人及家屬(必須為年滿20歲之自然人)、茶菁來源為和平區(須註明茶園坐落之地段、地號)並由耕地(和平區)所屬地區茶農推薦,報名後由本會承辦人員至茶園現場勘查,凡得獎者如經主辦單位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者,得由主辦單位逕行取消得獎資格,且不予包裝。本年度品茗報名方式一律採用線上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
b.參賽茶葉需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產銷履歷認證標章或有機驗證。
2、參加茶樣:
品茗分級茶葉品種以產自本區梨山之春季青心烏龍茶方式辦理,每一點茶樣12.25台斤,以大包裝茶繳交(過磅以農會電子磅秤為準)。
3、繳茶日期及地點:
112年6月14、15、16、17日(星期三至星期六)止,主辦單位以電話方式聯繫指定繳茶時間,請依指定時間送達本會供銷部展售中心後方(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235-2號),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4、品茗分級日期及地點:
112年7月6、7日(星期四至星期五)上午9時預計假和平區農會供銷部展售中心(臺中市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235-2號)。
5、品茗分級講評、成績發布:
品茗分級成績統計完畢,由總幹事或評審委員宣布,得獎者由本會製作獎盃。
6、取樣方式:
凡報名參加之茶農,應將茶樣依規定送達指定地點(供銷部),由主辦單位抽取750公克(150公克供品茗評審、400公克農藥殘留及產地檢驗,100公克留存比對樣品,100公克茶樣發還茶農供銷售樣品用)
7、品茗分級標準:(如表1)
以清香型烏龍茶評審辦法,外觀20%(含形狀及色澤) 、水色10%、香氣滋味70%。
8、品茗分級等級:
a.獎項:特等獎、頭等一獎(等)、頭等獎、5星獎、4星獎、3星獎,凡得獎茶農如經主辦單位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者,得由主辦單位逕行取消得獎資格,且不予包裝。
b.頒發獎項:特等獎、頭等一獎(等)、頭等獎等以上獎項頒發匾額,5星頒發獎盃。
9、凡入圍之茶葉由本會以統一價格購買1台斤。
四、茶葉品茗委員:
1、聘請茶業改良場人員擔任。
2、清香型烏龍茶評審標準:
五、特別事項:
1、經品茗分級入圍者,每組包裝10台斤茶葉採用罐裝,每罐150公克(4兩裝)鋁箔真空包裝,每盒二罐加精美紙盒外包裝,未錄取退還11台斤又100公克。
2、為維護梨山茶品牌信譽,繳茶後由主辦單位抽樣,送檢測農藥殘留及產地抽驗,如經檢出不合格者,除取消比賽資格、銷毀參賽茶葉成品外,並依農藥管理法等相關法規進行裁罰(得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凡參加茶葉經品茗人員發現品質低劣者(非當季春茶或非本轄區內生產茶葉及摻雜者或帶有異味、菁味、焦味、雜味、陳茶味、陳茶、外觀差、梗多、味淡、水色太紅、加味茶)除不得參加包裝外,其提供茶葉應自動到會取回,茶農不得提出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4、參加茶農應服從大會一切規定及品茗分級人員品茗分級結果,不得提出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5、凡入圍以上之茶葉統一由農會包裝(加貼防偽封條及活動統一售價標籤),以建立和平區梨山茶品牌形象。
6、本次品茗分級活動係運用媒體廣為宣傳和平區梨山茶品牌,凡入圍以上之優良比賽茶統一售價(每斤)5顆星20,000元、4顆星10,000元、3顆星6,000元。
7、凡未入圍之茶葉(於成績公佈後通知茶農),於領茶時攜帶領據至本會供銷部領取。
a.領茶時間7月10日(星期一)當天上午10時起至7月14日(星期五)下午3時止。
b.未能於指定時間領茶者統一由農會委託貨運公司寄送至參賽者指定地點(運費由參賽者負擔)。
8、入圍之優良品茗分級茶包裝完成後,預定領茶時間8月7日(星期一)上午10時起至8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時,屆時統一由農會委託貨運公司寄送至參賽者指定地點(運費由參賽者負擔)。
9、繳茶後如發生災害,以農會投保保險理賠金額分攤給付,發生不可抗拒損害時,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10、參加茶農應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定,以下列之方法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之資料。
1、蒐集之目的: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應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農產品交易;農產品推廣資訊。
2、個人資料之類別:辨識個人者;辨識財務者;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3、利用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日第之存續期間、提供服務之契約期間、執行業務所必需之保存期間、依相關法令舊資料之保存所訂定之保存年限。
4、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
(1)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其他本會執行相關業務所必需之地區。
(2)對象:本會及執行業務所需之委外與配合之相關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之相關機關。
(3)方法:以電磁紀錄、紙本或其他形式所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相關蒐集、處裡、利用等行為。
5、參賽茶農、茶廠或單位負責人就其本人之個人資料,依法得向本會以書面或電話請求以下權利,惟若因不符申請程序、法律規定,本會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製給複製本。
(3)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或處理利用。
(5)請求刪除。
11、本實施計畫如有不週之處得修改之,並且另行公告週知。